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嘉兴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
办公地址:嘉兴市广场路1号嘉兴市行政中心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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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3-82521263、82521262
传真号码:0573-82521272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址:http://www.zxjsdz.com/col/col1228936304/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和内容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领导及分工;
2.市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市政府工作规则;
3.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等;
5.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计信息等;
6.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通过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其他公开形式包括:《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嘉兴发布”政务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在嘉兴市档案馆、嘉兴市图书馆、嘉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查阅点。
1.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xjsdz.com/)开设“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
公众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jx.zjzwfw.gov.cn/)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等重点领域信息。
3.《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实行免费赠阅,我市已免费发放至各级行政机关、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公众也可在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页)点击“政府公报”(http://www.zxjsdz.com/col/col1229618243/index.html)查阅《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
4.嘉兴发布
“嘉兴发布”可在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xjsdz.com/col/col1228921237/index.html)“政务公开”栏目(网页)扫码查阅。
5.政府信息查阅点
(1)嘉兴市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嘉兴市南湖区海盐塘路251号,联系电话:0573-83672121,公示栏位置:嘉兴市档案馆查档大厅,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2)嘉兴市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嘉兴市南湖区海盐塘路339号,联系电话:0573-82535001,公示栏位置:图书借阅大厅,查阅时间:8:30-20:30(冬令时);8:30-21:00(夏令时)。
(3)嘉兴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查阅点: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联系电话:0573-82512000,公示栏位置:政务服务大厅,查阅时间:上午8:1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嘉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区链接相关栏目网址。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组配分类、发布机构、顺序号、索引号、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政府机构”(https://www.zxjsdz.com/col/col1580044/index.html)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机关。
(一)受理机构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市行政中心3号楼办文办事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2521263、82521262
传真号码:0573-82521272
邮政编码:31405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嘉兴市广场路1号嘉兴市行政中心3号楼。
联系电话:0573-82521263、82521262
传真号码:0573-82521272
邮政编码:31405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xjsdz.com/col/col1228936304/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3-82521263、82521262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本指南附件自行复制或从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栏目(http://www.zxjsdz.com/col/col1228936303/index.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查询码在嘉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已将市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纳入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提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投诉、举报,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